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牧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开展什么业务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是农牧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是农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是农村牧区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是与农牧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一是成员以农牧民为主体;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四、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是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二是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三是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五、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如何申请扶持项目
2017年以来,国家每年通过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设立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项目重点支持旗县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开展农畜产品初加工和仓储设施建设、开展品牌提升和电子商务建设等。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上限为30万元。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当地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获得具体指导。申报程序、建设要求及建设规范参照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制定下发的项目实施方案。
六、如何申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目前,我区正在开展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示范社四级联创。其中,国家级示范社由农业农村部组织评定,通过各级农牧部门逐级申报,每两年评定一次,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自治区级示范社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评定,由盟市、旗县农牧部门逐级申报,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评定标准执行《自治区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盟市、旗县级示范社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评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规范建设的基础上自愿申请。
七、如何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三个以上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联合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