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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三条

2019-01-03 15:55:21浏览:12 评论: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核心摘要: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农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对象和业务内容的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是由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织起来的,这些自愿组织起来的成员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共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服务,以及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等。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活力、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成员提供服务,这一目的体现了所有者与利用者同一的原则,是合作社区别于公司等企业的特征之一。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的业务。

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拓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服务范围。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定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的联合。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业规模化经营快速发展,农民对联合与合作的意愿更加强烈,对合作的内容、层次和形式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专业合作、股份合作、信用合作、供销合作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都在发展,专业化基础上的综合化发展趋势更加明显。同时,农民对各类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多元,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因此,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服务范围,不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并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从而将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了本法调整范围。

(责任编辑:经管站张晶晶&z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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