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应当遵守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做到:
1.遵守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遵守法律,这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一个前提,也是其最基本、最重
要的一项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本条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2.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条件。“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自觉遵循和维护的道德规范、“商业道德”指从事商业活动应当自觉遵循和维护的道德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按照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3.诚实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信用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交易,必须讲诚实信用,方能获得他人的信任,他人方能自觉自愿地与其开展业务联系。如果在经营上采用坑蒙拐骗的手段,不仅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而且也为法律、道德所不容。所以诚实守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之本。
4.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章程是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法律作为一个国家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即不可能满足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需要。因此,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规章, 在服从法定规则的前提下,确定适应本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应当明确合作社准备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业、经营项目的种类,并依法经过登记,有限业务也需要依法经过批准,不得从事与章程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