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规定。
一、这次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设立联合社,是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中的普遍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之初曾考虑过“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经济组织”,但是当时这类经济组织还很少,缺乏实践经验,在法律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故在原法中未作规定。其后,随着实践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断涌现,发挥了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产业化经营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7200多家,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9.4万多个,带动农户超过560万户。联合社的发展不仅增强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力,更推动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加快了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的地方性法规对联合社的注册登记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这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等作了规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目的是为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虽然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但这些联合社在成员组成、决策程序、业务范围等方面多种多样。在成员组成上,有的联合社由公司发起成立,成员包括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的联合社的成员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决策程序上,有的实行一社一票制,有的根据出资多少设置附加表决权;在是否实体经营上,有的成立了经营实体,有的就是松散的联盟或者协会;在业务范围上,有的进一步延伸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链,仍然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有的在此基础上联保贷款,或者成立资金互助部,开展吸收资金提供给成员社使用的业务,本条通过对联合社成立目的的规定,强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经营实体,应当注重于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不是松散的联盟或者协会,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仅专注于资金运作的空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这次修法专门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主要是明确联合社的法律地位,规范和保障其发展。但是,是否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要防止出现“大干快上、一哄而起”,违背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强制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