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规定。
一、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也可以激发农民群众创办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情,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引导和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实际上,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普通小农户。国家通过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弱势群体必要的、适度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提高其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地位,“扶上马、送一程”,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是国家扶持补助“三农”的重要渠道之一,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益,可以更有力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本法在第八章“扶持措施”一章中专门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和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的优惠政策。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虽然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长,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供销社、科协、教学科研机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涉农企业等。
三、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条规定的表彰和奖励对象是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是指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相关的某个或者多个方面成绩显著;“表彰和奖励”既包括精神方面的奖励,如表扬、嘉奖、通报表彰、授予光荣称号等,也包括物质方面的奖励,如奖金、实物奖励等,这两种方式也可以同时采用,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