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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十一条

2019-01-03 11:25:16浏览:3 评论: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核心摘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

第十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单位。这些单位各自出台了不同的指导服务措施,只有把各个部门的扶持和服务统筹起来,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13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联席会议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供销合作总社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农业部为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建议;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等。此后,各省也相继建立了本级人民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德建设和发展。这次修法,将这一实践证明对规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行之有效的机制上升为法律,向全国范围推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建设与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和政府指导农业与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国家支持“三农”的重要渠道和可靠载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是政府各部门应尽的职责。当合作社有困难、有问题需要政府解决时,要让群众知道可以找政府哪个部门帮助协调,而不能让群众摸不着门。因此,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政府部门承担更多的责任。现实工作中,各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联系更多、更密切,对生产生活中的一些政策和技术性问题,农民群众一般也会先主动与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联系,因此,本条点明了农业主管部门,实质上是赋予了农业主管部门更重的责任和更高的要求,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例如工商、财政、税务、科技等部门和供销社、科协等组织,也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

(责任编辑:经管站张晶晶&z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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